发布时间:2023-12-11 16:45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协会是根据协会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协会实行登记成立。
第三条 协会是学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在人才培养和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协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协会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协会的管理部门和辅导部门
第六条 社团工作部是所有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部门,学校团委授权社团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团委下设社团工作部,社团工作部具体履行对校、院两级协会的指导、管理、监督服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申请成立的新协会进行评估审查。
(二)在每学年初完成所有协会的年度注册和个别协会注销工作。
(三)对协会的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对各项活动进行审查、指导。
(四)对协会的活动经费进行管理。
(五)负责对学生课外能力培养评价与认定。
(六)每学期对协会的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协会做好表彰处分及其他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挂靠单位、指导教师、顾问
(一)业务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负责对协会进行辅导。协会必须具有1个业务挂靠单位及1名指导教师。业务挂靠单位应是学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学校的正式教职工。业务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应熟悉该协会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协会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协会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
(二)协会指导教师由团委社团工作部报至学校教务等相关部门,由教务、团委等相关部门联合对指导教师的工作给予考评。
(三)协会根据活动、工作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业务水平较高、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人士担任顾问;协会顾问的职责是在协会的宗旨范围内对协会的活动进行帮助、指导,聘请顾问时,协会须向社团工作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任。
第三章 协会的成立登记和注册考核
第九条 申请成立协会应当由发起人充分调研,全方位思考成立的必要性,认真策划组织发展后向社团工作部申请筹备。
第十条 申请成立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3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二)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三)科学制定协会章程,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1.协会的名称。
2.协会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会长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公平性、透明性的制度建设。
8.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协会发起人应向社团工作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协会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基本情况、有效证件及筹备申请书。
(二)协会业务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意见。
(三)协会的章程草案。
(四)协会管理部门或发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以上材料提交社团工作部经审查合格后,由协会发起人负责填写一式三份的《社团协会成立登记表》备案批准;审查不批准的,社团工作部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协会经过社团工作部批准筹备成立,应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会长,并邀请社团工作部、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参加成立协会领导班子。大会完毕后应向社团工作部申请正式登记成立,社团工作部对符合要求的协会准予正式登记注册,颁发成立协会批复文件和《社团协会登记证》。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协会的成立审批程序应按照以上要求执行,二级学院协会成立后学校社团工作部要将其成立的协会资料报校社团工作部备案;校社团工作部原则上管理公共协会,二级学院社团工作部原则上管理专业协会和部分公共协会。
第十五条 协会成立应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
第十六条 协会的注册
(一)批准成立的协会从登记之日起每学年均要向社团工作部申请注册1次并填写《社团协会登记证》。
(二)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工作部在《社团协会登记证》上盖章予以注册。
第四章 协会会长与会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会长的产生及条件
(一)会长的产生。协会会长须从本协会成员中酝酿,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投票产生,并在社团工作部填写会长档案资料进行备案,再参加会长上岗培训。
(二)协会会长的条件。参加本协会成为会员,并经常参加协会活动超过1年以上(新成立的协会除外)。
第十八条 会长职责
(一)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权益。
(三)维护会员权益,在活动中保证会员人身安全。
(四)对协会活动组织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对协会财物管理状况负责。
第十九条 会员
(一)凡在校学生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社团协会,每人同时最多参加协会数量不得超过2个。协会拥有会员入会申请的否决权。
(二)会员必须在每学期初,按协会要求到所属协会进行会员登记,过期不登记者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应积极配合协会干部做好协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会员对于协会的不正常行为和有质疑的活动,可以直接向协会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章 协会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举办的所有活动须在社团工作部备案。大型、涉外活动的举行须征得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的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批准后再将活动方案递交社团工作部,社团工作部审查通过后方可举行。活动结束后,协会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工作部作书面总结汇报。
第二十一条 协会工作间由社团工作部分配、规划、监督管理,工作间严禁吸烟和带饮料、带食物进入,不得使用学校禁止物品,严禁在工作间内从事与社团无关的活动。室内装饰、张贴要整洁,不得破坏室内的墙壁、设备、器材,如有损害、遗失照价赔偿。晚间活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工作间的门窗、水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协会活动的张贴物、海报及其他宣传物品应向社团工作部和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审批,通过后按指定位置悬挂。
第六章 协会的变更和解散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社团工作部申请变更登记。协会修改章程,应报社团工作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协会自行解散前,应及时向社团工作部申请说明情况并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二十五条 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工作部将对其予以解散:
(一)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或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影响恶劣。
(二)盗用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三)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会员长期不足15人,学年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四)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二)在筹备期间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或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自行组织大型或涉外活动未报管理部门审批。
(五)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
(六)严重侵犯会员利益。
(七)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
(八)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由团委、社团工作部对协会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二)社团工作部可责令违纪协会暂停活动或解散;暂停活动的协会经整顿,需重新注册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工作部要制订详细的《协会考核评估细则》并定期对协会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评估获得优秀的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社团工作部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八章 协会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协会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应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协会管理部门(含社团工作部)对协会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将以立项审批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 协会活动经费开支主要包括:
(一)社团召开会员大会、表彰会、会员服务等活动经费。
(二)购买书刊和资料所需费用及其它宣传费用。
(三)邀请有关专家作讲座或指导所需经费。
(四)订购必需设备所需经费。
(五)其它公益活动所需经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禁止成立同学会、同乡会等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共青团湖南信息学院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